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及标准
发布时间: 2016-09-06 23:40       字体:       
  ① 晚婚晚育 广西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② 独生子女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奖励政策。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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