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服务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根据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⑴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有书面合伙协议;⑶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办理地点
各工商所窗口
办理时限
15日
联系电话
各辖区工商所电话0772-7213100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图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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