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 2017-10-11 10:39       字体:       

事项名称

税务登记

审批类型  

行政审批

办理机构

柳江区国家税务局

服务对象

纳税人(含企业、个体户)

设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办理条件

个体工商户、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材料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42号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3025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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