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办社会福利机构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6-12-06 17:20       字体:       

  1、申请人到所在辖区民政局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申请材料(二)→2、受理申请材料辖区民政局派出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形成踏勘意见(三)→3、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4、申请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辖区民政局)→5、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6、开设银行账户,正式开业。 

  备注: 

  (一)申请开办条件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申请材料1.《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登记申请表》、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开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证明; 4.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5.建设、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7.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证明;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现场踏勘意见在《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登记申请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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