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营业执照(新设立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贴在明显位置;
(三)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
(四)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经营,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经营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不小于0.6米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10米范围内无使用明火的设施,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文物古迹、博物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重要公共建构筑物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六)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专店不得超过2立方米外包装总面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
(七)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八)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不少于2只5KG灭火器),并张贴“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九)所在地乡镇出具同意办理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