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发布时间: 2017-10-10       字体:       

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设定依据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1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理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新设立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贴在明显位置

(三)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

(四)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经营,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经营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不小于0.6米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10米范围内无使用明火的设施,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文物古迹、博物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重要公共建构筑物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专店不得超过2立方米外包装总面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

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不少于25KG灭火器),并张贴“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所在地乡镇出具同意办理证明。

 

办理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零售场所情况说明(如专店和专柜、安全通道、零售场所面积、烟花爆竹存放量、有无用火、消防器材配置、安全警示标识);

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平面示意图、安全疏散示意图;

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所在地乡镇出具同意办理证明。

 

 

办理地点

柳江区商贸街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21153

0772-7213062

办理流程

1.群众提出申请;

2.所在地乡镇出具初审意见书

3.实地核查;

4.区安监局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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