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印发)第四条: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一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附件、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印发)第三条: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第四条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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