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服务对象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设定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9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11日起实施)第六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科置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七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八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九条 ……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变更经营场所应当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

办理条件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9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11日起实施)第七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二)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要求;(三)由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四)按照规定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西路2号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2028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可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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