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国家税务局

服务对象

临时在自治区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受理方式: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1220日修订)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临时从管辖区外来在管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2.持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

办理材料

(一)应提供的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 申请人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应出示的材料

1.购票员身份证明;

2.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42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3025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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