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审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机构

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

服务对象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设定依据

    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发布施行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 205号)第4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1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49号)第一条:自2006年10月1日起,由自治区、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采矿权审批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并负责对矿严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备案。

 

办理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国土资发[1999] 205号)第6条和供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1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J72号)附件2第114项规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下放市、县国土部门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按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管理权限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电子化格式

需纸质材料

1

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PDF格式

2

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评估师1份)

PDF格式

3

评审委托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

PDF格式

4

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勘查的文件)(复印件1份)

PDF格式

5

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采矿权)范围或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勘查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

PDF格式

6

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原件1份)

PDF格式

7

工业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提交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

PDF格式

8

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PDF格式

9

评审机构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原件1份)

PDF格式

10

评审机构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原件1份)

PDF格式

11

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PDF格式

12

电子报盘(1份)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福路2号柳江区国土资源局2楼矿产资源管理股

 

办理时限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

0772-7215034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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