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检查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矿产资源勘查检查

审批类型

行政检查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

服务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且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 

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办理条件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

记事项是否一致;勘查矿种是否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一致;

(二)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

施工、坑探工程施工是否已经安监部门许可,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三)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

(四)是否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五)是否存在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或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办理材料

矿山巡查记录

办理地点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且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所在地(实地检查)

 

办理时限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

0772-7215034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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