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许可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c.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c.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d.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3.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c.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d.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c.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d.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许可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2.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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