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05]14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申请机动车载运剧毒化学品通行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明文件和驾驶人、押运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真实有效。
2、托运人提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符合法定样式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规定;运输进出口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出口证明。
3、驾驶人、押运人的相关证明文件与本人一致。
4、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真实有效;驾驶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未满十二分或无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
5、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质量不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二)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运车辆无私自加装的罐体、小车大罐等非法改装行为。
2、承运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符合法定期限。
3、承运车辆安装了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规定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规定的安全标示牌。
4、承运车辆配备了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器材。
5、轮胎花纹深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9.1.1项的要求: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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