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用校车喷涂统一外观标识的备案材料:
1、校车所有人填写《校车审批表》;
2、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审核同意后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按照《修改单》的有关规定安装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装置;
4、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验车辆、核定校车类型、乘员人数和办理换发《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业务。
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应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上述流程办理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手续。专用校车改变使用性质的,校车所有人应当变更校车的外观标识,并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非专用校车领取校车标牌的备案材料:
1、校车所有人填写《校车审批表》;
2、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审核同意后,按照《修改单》规定的有关要求安装防护装置;
4、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验车辆、核定校车类型、乘员人数,核发非专用校车标牌并在其《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人数。
非专用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使用单位应当收回校车标牌,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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