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接送学生机动车备案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学校接送学生机动车备案

审批类型

行政备案

办理机构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江大队

服务对象

柳江区行政区域内学校自有校车或学校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

 

设定依据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令第23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以及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2号),校车及其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

1、持有本市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驾驶证;

2、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资格;

3、在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不超过6分;

4、在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负次要责任以上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校车资格条件

1、机动车在本市注册登记;

2、5座以上(含)的客车或乘用车;

3、未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

4、机动车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5、机动车办理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办理材料

(一)专用校车喷涂统一外观标识的备案材料:

1、校车所有人填写《校车审批表》

2、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审核同意后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按照《修改单》的有关规定安装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装置;

4、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验车辆、核定校车类型、乘员人数和办理换发《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业务。

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应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上述流程办理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手续。专用校车改变使用性质的,校车所有人应当变更校车的外观标识,并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非专用校车领取校车标牌的备案材料:

1、校车所有人填写《校车审批表》

2、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审核同意后,按照《修改单》规定的有关要求安装防护装置;

4、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验车辆、核定校车类型、乘员人数,核发非专用校车标牌并在其《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人数。

非专用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使用单位应当收回校车标牌,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销。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98号

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联系电话

0772-7217121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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