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粮食局

服务对象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桂政发〔2015 〕6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 年 12 月 4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0日印发)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的部门同级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或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均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办理条件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5 〕60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 年12月4日印发,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第四条  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 30 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

(三)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用于检测杂质、水分、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秤),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办理材料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5 〕60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 年12月4日印发,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并出具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四)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者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协议。

已从事粮食收购业务、重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商贸街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农业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2-7215272、7261226;监督电话:0772-7260508、7262208

办理流程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流程图,详见附件5。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1.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空白)

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示范文本)

5.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样式(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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