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企业成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办非企业变更条件
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民办非企业注销条件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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