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民政局综合股

服务对象

中国公民和法人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成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办非企业变更条件

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民办非企业注销条件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

办理材料

(一)登记成立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7从业人员名单(执业人员附执业证书)、身份证。 

(二)变更登记

1.《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

2.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登记证书正、副本;

4.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金的);(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3)章程修改核准表(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4)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5)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的)。

    (三)注销登记

1.《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

2.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3.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报告;

4.登记证书正、副本。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路6(柳江区民政局综合股)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8373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有关登记事项咨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筹备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办理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事项(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登记的批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1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流程图

附件2民办非企业成立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3 民办非企业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4 民办非企业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附件6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

附件7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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