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服务对象

申请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所有人指: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改)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第二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3.【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76项,保留“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办理条件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许可需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农业机械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

2.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3.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需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实行社会化检测的提供);

5.纳入《广西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系统》入户目录内的产品;

6.申请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7.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应当在30日内申请办理;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列入依法须经认证的农业机械的产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办理材料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1-4。)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61号柳江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2—7213511   监督电话:0772—7212218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2. 申请材料目录

3. 各种登记申请表(空白)

4. 各种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

5. 拖拉机登记证书、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号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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