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内进行;
(二)升放气球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气体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7.升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三)升放气球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
(四)升放气球必须由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五)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的专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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