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发布时间: 2017-10-13       字体:       

事项名称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水利局

服务对象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单位和个人

设定依据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办理条件

(一)码头(鱼塘)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说明对大坝安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评价报告应依照有关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码头(鱼塘)的设计图纸满足水利水电设计规范要求。

(三)码头(鱼塘)建设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已签订有关协议。

(四)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批准前,应通过技术审查单位审查。

办理材料

1、申请书(原件2份);

2、建设项目对水工程的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一式3份);

3、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保护范围部分的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加盖设计单位图章,一式3份);

4、建设项目设计图纸(一式3份,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

5、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一式各3份。附在报批稿之后)

1).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2).如影响第三者水事权益的,须提交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6、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98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23997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复-出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见附件3 申请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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