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设定依据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条件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办理材料
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办理地点
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地址及电话详见附件2)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15095(或各乡镇所办公电话)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6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流程图
2、《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3、各乡镇所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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