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金给付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烈士褒扬金给付

审批类型

行政审批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民政局优抚股

服务对象

烈士遗属

设定依据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办理条件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办理材料

详见烈士审核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柳江区民政局: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路6号优抚股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60977

办理流程

详见烈士褒扬金给付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烈士审核烈士褒扬金给付流程.doc 

烈士审核申请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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