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与审验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与审验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江大队

服务对象

柳江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人。

 

设定依据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办理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2.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许可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二三项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2、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的情形

3、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4、不具有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许可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c.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c.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d.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3.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c.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d.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c.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d.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许可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2.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办理地点

柳江区建都开发区乐都大道南面

办理时限

(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许可

1.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许可

1.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三)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考试合格后核发许可

1.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3034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驾驶证工本费标准:每证10元。收费依据:《关于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8]51号)、《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23号)。(收费标准附后)

附件下载

 

 网站地图  RSS订阅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手机版 
主办单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柳州市柳江区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桂ICP备10200750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102000001号  标识码:450221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