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国家税务局
服务对象
临时在自治区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受理方式: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临时从管辖区外来在管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2.持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
办理材料
(一)应提供的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 申请人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应出示的材料
1.购票员身份证明;
2.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42号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3025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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