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20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有关要求,技术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要求,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在项目开工前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标准等要求;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
(三)污染源分析和源强估算准确;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内容、对象正确。
(四)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五)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
(六)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七)需要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地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满足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发生时污染控制要求。
(八)涉及“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的项目,在案件处理完毕后方可申请审查。
(九)属扩建、技改项目,前期工程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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