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

审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

服务对象

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需要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桂环发〔2015〕2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需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评估。

办理条件

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20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有关要求,技术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要求,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在项目开工前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标准等要求;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

(三)污染源分析和源强估算准确;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内容、对象正确。

(四)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五)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

(六)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七)需要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地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满足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发生时污染控制要求。

(八)涉及“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的项目,在案件处理完毕后方可申请审查。

(九)属扩建、技改项目,前期工程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

办理材料

(一)技术审查申请函原件

(二)环评文件纸版(书脊加印报告书名称)一式六份以及电子版光盘一份。

(三)环评文件编制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查验后交回申请人)及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商贸街商贸苑9-112楼(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24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2-7223983

投诉电话:0772-7264428

办理流程

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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