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2010年8月21日公布)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2项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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