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民政局综合股

服务对象

中国公民和法人

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理材料

(一)成立登记:1、成立登记申请书(A4纸打印二份);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A4纸打印二份,有单位公章);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A4纸打印二份,有单位公章及落款);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有单位公章及落款);5、章程、章程核准表(A4纸打印二份)6、会员名册。

(二)变更登记:

1、《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2、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登记证书正、副本;4、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金的);(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3).章程修改核准表(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4).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5).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的)

(三)注销登记(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2、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3、登记证书正、副本。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路6(柳江区民政局综合股)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8373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有关登记事项咨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筹备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办理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事项(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登记的批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流程图

附件2 社会团体成立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3社会团体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4 社会团体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5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

附件6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

附件7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 

 网站地图  RSS订阅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手机版 
主办单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柳州市柳江区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桂ICP备10200750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102000001号  标识码:450221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