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2017-10-10       字体: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服务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根据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办理地点

各工商所窗口

办理时限

15日

联系电话

各辖区工商所电话0772-7213100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流程图

2、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

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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