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同意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同意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服务对象

 申请在广西行政区域内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日公布, 2016117日予以修改,20179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20161223日公布)附件1D11002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其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为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终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办理条件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材料

1、筹设申请报告;2、设立学校论证报告;3、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5、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6、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柳堡路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办理时限

30

联系电话

0772-7212643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业务科室审核(5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进行核查、评估,出具核查报告(3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1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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