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3       字体:       

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水利局

服务对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办理材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原件2份(附件2)。

2.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原件(当有条件兴建替代工程时需提供)报批稿3套,包括:1工程初步设计报告;2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图集;3工程初步设计概算

3.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提交)3份。

4.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资料(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3份,包括: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复印件1份;2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复印件1份;4建设项目涉及取水的,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

5.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

6.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98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23997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复-出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见附件2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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