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均须提供原件):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⑴、买卖、赠与、交换、分割:合同或公证书(房改私产转让方夫妻需持婚姻有效证明同时到场、房屋分割需提供派出所门牌证明及规划部门意见)
⑵、继承、受遗赠,提交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或者遗赠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继承(受遗赠)不动产具结书、公告结果等
⑶、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及其生效证明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⑷、拍卖:委托拍卖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⑸、离婚析产:离婚证明、财产分割协议(需双方到场认可或公证)
⑹、夫妻财产约定:结婚证明、财产约定书
⑺、拆迁产权调换:住房安置通知书(2004年4月以前安置房屋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证明书、换房补差价款发票或收据。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分割、交换需提供)、
6、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房屋平面图(2份,有共有人另计);宗地图(2份,有共有人另计)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7、完税(减免)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8、属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9、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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