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3       字体: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服务对象

柳州市柳江区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

设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13日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项目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办理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 设置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 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 医疗废物、污水、污物、粪便处置方案合理。

7.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 年以上;

(2)属于中医、西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22213、07727219326、07727222700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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